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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
作者 陳忠五
中文摘要
關於廣告的契約效力,消保法第22條規定,扮演關鍵角色。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指出: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仍難逕謂該廣告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上開見解,係以「廣告性質」為立論出發,認為廣告屬「要約引誘」性質,須當事人一方簽訂契約時就廣告內容與他方交涉(說明或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經他方承諾,廣告始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此項觀點,是目前最高法院普遍採取的立場。惟其是否妥適,可再斟酌。本文認為,廣告所以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如果係基於要約與承諾之「契約約定」,不過契約法一般原理原則的適用而已,與消保法第22條規定的解釋適用無關,而應係基於「法律規定」,只要廣告內容具體明確、適於履行,引起消費者正當信賴,不問當事人是否基於要約與承諾約定以廣告內容作為契約內容,即有消保法第22條規定的適用,廣告當然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本文進而以該號判決所涉及的案例事實及法律問題為基礎,論述「消費者正當信賴」此一核心概念應有的內涵及其判斷標準。
起訖頁 30-56
關鍵詞 不誠實廣告預售屋廣告消費者保護廣告的契約效力排除廣告效力約款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2102 (30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02559313090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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