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僅限於少數銀行類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2019年8月23日起實施的《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特別規定》第9條表明科創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從而為優先股的廣泛應用打開空間。但科創板相關制度並未專門提供可操作規則,故仍要沿用試點管理辦法。透過對試點的銀行類上市公司優先股的發行條款、股息條款、表決條款、退出條款等涉及股東權利的相關條款的制度設計和實踐做法的分析能夠發現,中國大陸優先股投資者保護機制存在著優先股公開發行條件過於嚴格、優先股股東分紅缺乏制度保障、優先股股東退出機制不健全幾方面的主要問題。優先股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優化路徑主要包括利用合同法與公司法機制來平衡類別股東利益,利用類別股東表決制度保障優先股股東的投資權利,以及完善優先股回購制度實現優先股股東退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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