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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業務員與被保險人串謀為不實告知之法律效果
作者 葉啓洲 (Chi-Chou Yeh)
中文摘要
甲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後,經確診罹患子宮頸癌。甲想起其任職於A保險公司之業務員的胞妹乙先前曾建議人壽保險,自己卻未認真考慮一事,懊悔不已。然甲仍向乙告知病情,並詢問投保之可能性。乙明知按照A公司之核保標準,不可能同意承保甲之投保,便教導甲在要保書的詢問事項中,隱匿自己罹患癌症的事實,並且僅投保新臺幣50萬元之保險金額,以規避保險人要求健康檢查。A公司在不知甲罹病的情況下,遂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甲在契約上指定獨生女丙為受益人。契約成立一年後,甲因癌症病情惡化而死亡。丙請求A公司給付保險金時,A公司查知上情,便發函解除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丙起訴主張,A公司之業務員乙早已知悉甲罹病的事實,故A公司不得主張解除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請問:丙與A公司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起訖頁 16-18
關鍵詞 告知義務保險業務員使用人串謀眼耳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101 (2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19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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