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乃以保險法第107條關於未 滿15歲之未成年人所涉及死亡保險之問 題為核心。保險法第107條於近年來先後 兩次修訂。首先2018年6月13日之修訂在 於增列保險法第2018條之1。但細究其修 訂內容,主要在於增列保險法第107條之 1,將原來保險法第107條第2項涉及心神 喪失精神耗弱被保險人分條規定,而將 限制範圍限於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被 保險人。於2020年6月10日復又將保險法 第107條第2項將死亡給付得另為喪葬費 用給付,其金額則比照2018年修正時之 限制。惟仍未解決關於未成年人死亡保 險所帶來之難題。一則為死亡保險與未 成年子女之關係;另一者則由保險法第 105條關於被保險人自主同意權為基礎,如父母居於法定代理人身分時,有無利益衝突之問題。本文即進一步探究未成年人死亡保險於現行法下限制之規範目的,以及保險契約法架構下所涉及之基本爭議問題,藉由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書面同意權與同條第2項同意撤銷權為基礎,闡述保險法第107條涉及未成年人規定所產生之問題及得改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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