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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公開發行公司於2018年辦理第1次減資,將實收資本額從4千萬元減至1百萬元。B有限公司係由A公司董事長甲出資設立之一人公司,甲於A公司辦理第1次減資後,將其所持有之A公司股份,全部轉讓予B公司。其後,在A公司營業額未縮減亦無虧損之情況下,於2019年6月12日召開股東會,並作成決議減資99萬9,990元,於減資基準日股東持有人不足1股,由股東自行拼湊為1股,並由取得半數持股比例之股東B公司取得該股。隨即A公司於2019年12月再增資2千萬元,股東僅有B公司1人。乙、丙二人原為A公司股東,主張2019年6月12日所召開之股東會恣意以多數決方式,達成實質上排除特定股東之目的,侵害伊等之股東權,違反公序良俗,構成權利濫用,應屬無效。試問:乙、丙二人之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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