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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之意義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甲指定乙、丙、丁3人為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後,要求由乙負責筆記,由丙負責宣讀,由丁負責講解,依代筆遺囑方式為之。試問甲之遺囑是否有效?
起訖頁 16-18
關鍵詞 代筆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012 (21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18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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