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0年7月22日通過「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並經總統於同年8月12日公布。依本法,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本法第2條第1款)、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案件,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本法第3條第1項)。憲法上有關司法權之規定,除憲法增條文第5條外,主要規定在憲法第77條至第82條,憲法「第七章司法」之相關條文。當中,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試問本法之上開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80條之規定?請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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