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判決表示,倘加害行為係持續為之,各該不法侵害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而可相互區別者,被害人即應就該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點,方屬合理。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判決指出,承攬人僅就其得請求約定報酬之工作發生瑕疵時,負瑕疵擔保責任,至於就承攬人未能請求報酬之工作,實無令其負瑕疵擔保所生損害賠償之理,誠值留意。末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判決,重申於土地法第104條所定租地建屋契約之情形,基地出租人於出賣該地予買受人時,如未將買賣契約之同樣條件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縱承租人知悉出賣事實而未為購買之表示,仍不得視為其放棄優先購買權,應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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