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原為A公司之員工,以A公司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甲於任職20年後因病死亡,由其兄乙處理後事及各項保險理賠事宜。由於甲係單身未婚、無後,父母亦皆已亡故,又生前其兄及其他家屬並未受其撫養,故勞保局就該死亡事故僅核給某乙喪葬津貼,而否准其關於遺屬年金給付之申請。乙不服勞保局之處分,遂訴諸爭議審議等行政救濟,主張甲生前按時繳交保險費,其保險給付權利即應受保障。且遺屬既能繼承被保險人甲之遺產,何以無法請領勞保遺屬給付,認為有「歧視單身勞工」之嫌。請就憲法保障基礎,勞工保險之保險對象、給付內容以及保險財務分析相關問題。 勞保條例第63條第1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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