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投保終身壽險附加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嗣甲於2017年1月7日至8日、2017年3月6日至7日,因椎間盤突出分別於丙醫院進行腰椎高頻熱凝療法治療,且皆自費住院2日,依前開保險契約甲主張A應給付甲住院日額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等。惟A主張甲分別於2017年1、3月接受高頻熱凝療法並不符合契約條款約定「經醫師診斷其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之要件;另甲於同年1月接受腰椎高頻熱凝療法後,未間隔3個月以上,即再次接受高頻熱凝療法,顯非必要醫療行為等為由抗辯,拒絕給付住院及手術費用保險金。對此,A拒絕給付甲住院及手術費用保險金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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