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有謂,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指出,公司因經營需要,由股東會決議實質上剝奪部分股東之表決權,必須證明該決議具有正當性,且公司因該決議所獲利益遠大於部分股東因此喪失行使表決權之利益,方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即構成權利濫用,被剝奪表決權之股東,自得主張該決議無效。末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判決表示,請求給付特定物之債權人,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除合於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規定之方法外,於其債務人已將某特定標的物以信託方式移轉於受託人時,如該信託移轉行為有害於委託人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仍得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不受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要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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