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搭乘計程車與司機發生口角,被趕下車後在馬路中央持水果刀狂罵,正在路口指揮交通的警察乙前往瞭解狀況時,被發狂的甲當場揮刀刺死。案經檢察官偵查,以被告有逃亡及滅證之虞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後以殺人罪名提起公訴,甲仍在押。第一審審判時,雖檢察官表示反對,然法院仍採納精神科醫師鑑定意見,認定甲於行為時已因嚴重精神疾病而欠缺對自己行為不法之辨識能力及駕馭能力,判決甲無罪,但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刑法§§19 I、87 I)。檢察官不服,主張被告應受有罪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救濟。此外,為保全甲於上訴程序到庭,第一審法院除A、命50萬元具保外(甲已繳納),另施以下列替代措施(期間皆為1年):B1、定期向指定之轄區派出所報到;B2、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以外之區域;B3、交出護照保管;B4、定期服藥控制病情並定期至專科醫療院所就診。試問法院以上替代措施,程序上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