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的爆炸性增長和數據處理技術的發展衍生了「大數據」工具,開啟各個領域的時代轉型。刑事司法領域也毫無例外地成為大數據應用的領域,其正在經歷從局部數據統計到「全數據」分析,由回溯性思維向預測性思維的重大轉變。大數據已被應用於偵查、起訴到刑罰執行的各個階段,但仍然面臨著公平性與合法性無法得到保障,其效用也難以真正實現的困境。對於數據和演算法的有效規範和監管能夠防止歧視,提升大數據工具的公平性;而透過重新設計有關司法程序規則,以及明確個人資訊相關數據調取基本原則,可以說明實現大數據應用與基本權利保護之間的最佳平衡,使之為社會公眾所接納。最後,需要明確大數據的輔助性功能定位,對於專屬於刑事司法決策者的任務,其不能也不應當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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