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揭示,行為人為自己訂立契約而冒用他人名義者,若姓名不具區別性意義,該契約對該冒名之行為人與相對人間自仍發生效力。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判決指出,生活在特定區域之可得特定之人,因環境權相關法規之立法而得以過一舒適安寧之生活環境者,係該可得特定之人享有之人格利益,具有私法法益性質,此一環境權同受民法規範之保障。末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0號判決表示,出名人既同意借名人仍保留對借名財產管理、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則受借名人交付移轉借名財產之第三人,自得向出名人主張有權占有,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