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係以系爭解釋為出發點,並聚焦於系爭函一及系爭函二之合法性探究,本文經分析發現:若從法律依據、劃定理論、廢止權利、稅捐優惠及誘因措施等五大面向比較都市公保地與非都市公保地之差異,不應贊同系爭函一見解。此外,倘若與一般徵收地價之金錢補償模式相較,被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抵價地後再為出售時,於合於一定要件,仍負有繳納土(房)地交易所得稅而無減稅規定,從而亦牴觸稅捐公平原則。至於系爭函二方面,其所延伸問題主要在於:由於現行法上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農牧用地與耕地之意涵定義實顯紊亂,亦即罹患法規體系紊亂症候群,兼以往昔地政機關係多以「現況決定主義」作為土地使用編定之依據,此不僅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權限,由於地政主管機關亦未依法定期限為土地使用種別變更編定,則於旨揭因素交錯運作結果,乃致發生土地稅捐不平現象,值此國土計畫法業已施行之際,如何將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制度合理整合至國土計畫法土地使用地編定之制度內,誠屬重要且急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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