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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區分
作者 蕭文生
中文摘要
大衆傳播媒體之報導與節目應秉持中立、客觀及專業要求,此項特性與強調主觀感受與優點之廣告,並不相容。一般閱聽大衆對於大衆傳播媒體之報導與節目有較強之信賴感,蓋在公共利益及新聞專業考量下,大衆傳播媒體的各部門皆可發揮一定程度之把關功能。廣告係廣告主為特定目的,尤其是商業目的,所為的一種宣傳。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皆由廣告主對於廣告內容負責,大衆傳播媒體並不作事先審查。一般閱聽大衆接觸廣告時,主觀上會認為其內容係單方面之自吹自擂,並不會有太強之信賴感。大衆傳播媒體所為之報導或節目及其所播出之廣告,兩者之功能及目的完全不同,兩者不得混淆而應明顯區分。
起訖頁 18-19
關鍵詞 廣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9 (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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