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制度具有債權人保護、穩定公司經營和維護市場秩序等功能。這些功能又可以組合成為不同的功能模式,既有管制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單一模式以及穩定公司經營、維護市場秩序為主兼顧債權人利益複合模式,也存在其他變種。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完善,特定公司法所選擇的功能模式經歷了從傳統到現代的變革,並且特定功能的內容本身也發生了改變。債權人利益保護單一模式中逐漸被注入公司自治;複合功能模式中穩定公司經營、維護市場秩序的功能重要性則在顯著下降。中國大陸《公司法》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制度預設證券監管和債權人利益保護功能,但在中國大陸自由型公司法發展、公司資本制度變革的背景下,對資本公積金的嚴格限制應走向緩和;證券監管功能實際無法實現應當取消。債權人利益保護功能仍然,應當堅持,但需要與公司自治相平衡。為了實現這一功能模式的變遷,應當對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的規則進行修改,從事前的統一規則走向事後的合法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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