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之內在規範,在舉證責任相關問題上,係以所謂嚴格證明為基礎。基此所建構之舉證責任規範,結合所預設高度蓋然性之證明度,每因案例類型、事實條件等情狀,對於負擔舉證責任一方極為不利,在部分案例中並形成不公平之結果,有違民事訴訟之理想。因此,理論及實務上乃發展出各種舉證責任減輕之方法,其中以表現證明及酌定損害賠償之數額,屬於典型方法;甚至於嚴重情形,亦得將舉證責任之分配予以轉換。尤其於民事訴訟法增訂第277條但書,及修訂第222條第2項規定後,明定舉證責任減輕之重要根據,在實務運作及理論分析上深具意義。本文嘗試就最高法院近年來之案例,以方法論之觀點,針對所涉問題,提供初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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