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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臺灣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及美國實務探討專利法上故意侵權的認定標準──兼評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判決
作者 王一旅
中文摘要
原告日商高○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被告真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網及其公司官網販售之「HANROON韓○隱形○爪超能緊緻霜」之包裝容器,侵害原告所有中華民國第D139201號「包裝用容器」設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被告等爭執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且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權之範圍,法院認定系爭產品之包裝容器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並認定被告有確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法院審酌被告公司利用網路行銷系爭產品之方法、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數量等情節後,判決被告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法院如何認定被告有主觀上之侵權故意?
起訖頁 38-48
關鍵詞 專利民事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故意侵權Halo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003 (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200300930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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