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憲法〔日本國憲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在其第21條規定:「(1)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現之自由,保障之。(2)不得檢閱。通信之秘密不得侵犯之。」因為人類的本質,是透過語言相互疏通意思而經營社會生活,並展開其活動,所以包含了言論自由的表現自由,是具有最基礎的意義的人權之一。若無言論自由,則思想、信仰之自由(日本國憲法第19、20條)也將失去實質上的意義。不僅如此,表現自由的保障,是民主主義的政治機制成立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著名的憲法學者,也認為在支撐表現自由的價值中,存在個人價值(自我實現的價值)與對民主政治有助益的社會價值(自我統治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