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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違法使用警械論立法缺失與司法審判權之爭議
作者 蔡震榮
中文摘要
民國(下同)103年太陽花抗爭事件,多數民眾佔據立法院後,趁機闖進行政院,警察接受上級指示執行驅散時,使用警械造成多位民眾受傷,民眾因警械使用請求救濟時,因對現行法令不熟,有些提起行政訴訟,有些則走國家賠償途徑,導致同一事件,有行政法院,也有民事法院受理之情形,針對此種審判權錯誤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5號作出司法審判權歸屬之裁定,認為違法警械使用之救濟,依現行法之規定應走民事賠償救濟途徑。在此之後,若有民眾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時,受理之法院即有移轉管轄之義務。最近臺北地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108年10月30日)受理太陽花事件,該案雖享有司法審判權,然判決內容認事用法顯有違背論理法則之重大瑕疵,其一,如屬警械違法使用,法院可否捨棄警械使用條例不用,而逕依國家賠償法作為判決依據,其二,警械使用若屬國家賠償特別法,應如何認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本判決就此部分論理顯然不足,值得進一步詳究之必要。本國賠案之前,臺北地方行政庭103年度簡字第107號受理案,也屬司法審判權錯誤之情形,但臺北市政府並未提起上訴而告終結。
由於,警械使用賠償問題一直存在賠償金額過少,造成員警金錢之負擔而憚於用槍,警政單位一直未正視此問題,雖國家賠償法對此問題有提修正草案法條,但立法機關一直未著手修正,且由於國賠雖屬公法事件,但法律規定由民事法院管轄,導致司法審判各自為政,本文將於前言對此將作論述,本文爭議所在,首先對國家賠償定位民事賠償之立法源由作敘述,其次,分析警械使用條例賠償之立法考量,之後論究現行法條有關特別法之依據。
其次,本文對有關違法警械使用先作先前判決分析,行政法院違反管轄審判受理立論之依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審判權歸屬之裁定,本文,最後針對臺北地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作分析。分析重點不在實質裁判內容,主要集中在本判決認事用法上,如警械之認定、法規適用以及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本案判決,參照警械使用規格表發現警察盾牌並非在規格表內,而提出問題,對此,本文會有論述。
警察使用槍械,本屬重大事件法律須顧及各方利益妥善立法,但不論行政或立法機關卻一直遲延立法,導致司法無視現行規範而違反審判權,或本案判決適用法規與論理矛盾之情形,值得政府機關深思。
起訖頁 88-97
關鍵詞 警械使用國家賠償司法審判權公法事件管轄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2002 (2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025593120200202970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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