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係以財產損益變動作為成立要件,但在面對各式多樣案件時,常有不同認定之結果,學說與實務因此嘗試以「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二種類型重新建構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給付型不當得利雖然多發生於二方當事人之間,但亦可能因第三人之參與,而出現三方關係之不當得利,如給付連鎖、縮短給付、指示給付、第三人利益契約、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此時的主要問題在於誰得向誰主張不當得利,方屬恰當,以避免不當承受破產之風險,則屬於利益衡量之法律評價。由於三方關係之不當得利以指示給付關係最為常見,因此,本文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為例,探討指示給付關係之不當得利返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