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處理情事變更原則在民法上的議題,並且銜接工程契約上之爭議,將會分為以下架構,處理4個主要的問題。首先討論情事變更原則之基礎理論,從客觀交易基礎的侷限性出發,討論是否可能以主觀交易基礎對應我國工程契約的相關案型,賦予其理論之基礎,並也對應2個案例。一項是關於物價漲跌,即契約訂定之後由於客觀之外在情事變更使得原訂之工程款、約定等對於雙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之情形;另一項則為工期展延之類型,有人稱為異常工地、地質異常或是管線障礙等等。此兩種情形,特別在由於地質異常導致工期展延之情形,此異常非訂約之後才發生,而是訂約前已存在之事實,我國的情事變更要求係屬於訂約之後發生者,有無可能在此有不同的想法?根據多數文獻與國內現行法對此仍然拘泥於訂約之後,然而德國法上在訂約之前仍可能成立情事變更,所以我也會說明此類想法的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