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常有志同道合之人,約定在一定時間、地點,瞬間進行舞蹈表演或特定動作,藉以表達特定主張,或單純享受活動帶來的現場氣氛,並於短時間內結束直接解散,一般稱為「快閃族」。這類快閃表演,也是多數人在一定場所所為之聚眾活動,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條所定集會、遊行概念,依同法第8、9條規定,應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但據了解,這些活動並未申請。推測其原因,或係因其對他人權利、公共秩序未造成影響;或認屬同法第8條之許可除外事項;也或是想等警察來了再說。但根本的問題是,這些活動是集會嗎?如果不是,就不存在這些問題。本文擬以「快閃族」為例,探究集會之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