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月旦法學教室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民法繼承編:第三講—繼承回復請求權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與包括繼承主義,亦即被繼承人一死亡不待繼承人之任何表示即當然發生繼承關係(民法一一四七)。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民法一一四八)。於此情形下,遺產中之不動產不必登記,動產亦不必交付,當然由繼承人承受而取得所有權。於繼承人現實上未占有所繼承之財產時,往往已由他人為不法之占有。遺產被他人不法占有之情形,例如:一、非繼承人卻僭稱為繼承人,否定繼承人之繼承權,而占有全部遺產。二、本有繼承權之繼承人,因為不正、不法、不道德之行為,而喪失繼承權,而為本人或其他繼承人所不知,仍以繼承人之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之情形。三、以配偶或養子之身分繼承遺產,但其婚姻關係無效或收養關係無效之情形。四、共同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之繼承權,而占有、管理遺產之情形。五、占有遺產之人並未自稱為繼承人,亦未否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但仍為不法之占有遺產。於以上各種情形,繼承人知悉其遺產被他人占有時,得本於所有權人之身分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即可回復其被占有之財產。
起訖頁 48-63
關鍵詞 形成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8 (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安樂死
該期刊-下一篇 刑法總則:第五講—構成要件之概念與學說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