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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凶宅」損賠的難題:以當事人適格和損害和酌定為例
作者 郭書琴 (Shu-chin Grace Kuo)
中文摘要
甲女出租其所有之某集合式公寓大樓單位A(下稱「A屋」)一間予乙女,載明租期一年。承租期間,乙女與配偶丙男同住A屋。詎料,丙男可能因久病厭世或其他身心狀況,於某日夜間,自A屋陽台跳樓身亡。
嗣後,房東甲女主張,因丙男「非自然死亡」,導致A屋房價下跌;依市場行情,A屋應有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價值,但後來甲女委託房屋仲介業者出售,房仲均稱此類物件,被歸類為「凶宅」,建議售價為450萬元。後來A屋以400萬出售給專門低價收購此類所謂「凶宅」之業者。甲女遂以丙男之配偶乙女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女給付系爭A屋之損害賠償200萬元。
被告乙女主張,丙男尚有其他繼承人,即丙男之成年子女:丁男與戊女兩人。是故,甲女只以乙女為被告,即為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裁定駁回。此外,乙女又主張,丙男平日即有在陽台進行簡單運動與伸展的習慣,陽台上有椅子是因為踩在椅子上運動,但一時失足,才會跌下陽台,故丙男並非跳樓自殺。故乙女向法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甲女起訴之前,兩造曾進行數次鄉鎮市調解,甲女並私下請託民意代表為其協調,但均未得到令甲女滿意的賠償金。
試問,法院對被告乙女上述主張,應如何處理?
起訖頁 39-45
關鍵詞 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當事人適格職權調查證據自由心證酌定損害賠償金額非自然死亡凶宅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912 (20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9120206010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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