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成立至今已五十有二年,會員國由一九四五年的五十一個增加到今天的一百八十六個,這些會員國中有些因內政關係或國家合併而改變國號時,因在內政變更前或合併前,這些國家已是聯合國的會員國,雖然聯合國少數成員對某些合併有異議,但並未影響彼等在聯合國之會籍。國家分裂時,一般而言,分裂後較大的一部分繼承原有之會籍,較小的部分得申請為新會員國,如相等時,所有分裂後的新國家均為新會員國。國家因解體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時,解體後的新國家得申請為會員,但解體後較大的一國得繼承原有會籍,甚至包括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國會籍,其正式國號待爭執雙方以外交方式解決之,如果分裂後較大的部分同時又,改變國體時,亦得重行申請入會,然一旦經大會通過,其會籍溯及分裂前生效之日期。至於因分裂或解體後之新國家如在分裂或解體前曾是會員國者,恢復原有會籍,無須申請,自不待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