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國專利法修正改採新型形式審查制,新型專利申請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無須實審即可取得新型專利權,所以其權利狀態並不穩定;本法同時參考日本實用新案法第29條之2和第29條之3的規定,增定第104條之新型專利權人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行使權利的規定,以及第105條之新型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權利之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平衡新型專利權人與公眾間之利益。根據學者的實證研究,在新型專利爭議事件或侵權訴訟中,約有8成的技術報告之內容形式上雖為有利於新型專利權人的評價,但約有4成的新型專利權人所行使或據以起訴的新型專利權,其技術報告的有利評價代碼6與事實不符,是不值得信賴的;亦即,只有剩下約4成的技術報告之內容是較值得信賴的。若再考量下述之技術報告因檢索範圍有限所致形式上高度欠缺信用性,技術報告之內容不值得信賴的蓋然率將超過6成,則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若不提示技術報告,反而由被控侵權者被迫提起舉發或於訴訟時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極可能對於被控侵權者之商業活動造成不當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