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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解讀裁判周報
201712 (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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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法篇--稅務法
作者
蔡瑞森
、
簡秀如
、
余天琦
、
劉昌坪
、
賴志豪
、
陳東良
、
吳詩儀
、
陳毓芬
中文摘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當事人並無主觀舉證責任,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 故當事人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於上述範圍內,仍為撤銷訴訟所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6條參照)。
起訖頁
57-59
刊名
解讀裁判周報
期數
201712 (4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法篇--行政法
該期刊-下一篇
公法篇--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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