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所認知的先前技術,未必該當與所申請發明是否可據以實施有著緊密關聯的先前技術;又申請人所認知之通常知識,亦未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咸認之通常知識。易言之,申請人、專利審查人員、智財法院法官與該所申請發明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通常知識與先前技術的範圍經常存有不同的認知,然對於不同關係人(stakeholders)對於前述先前技術與通常知識範圍的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是造成目前專利申請說明書撰寫與爭訟審判實務上發生爭執的來源,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