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通過刑法沒收新制時,制定新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採取被害人優先原則,使被害人受償權優先於國庫之利得沒收權,除了可藉此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同時也有國家不與民爭利以及對行為人不造成雙重負擔之考量。2016年5月追加通過修正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3條,創設我國法特有之絕對被害人權利保護優先主義,企圖將受國家沒收之物及追徵之財產,對被害人及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之人提供發還或給付,形同是強行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實現及保障,置入本質上是類似不當得利衡平措施的利得沒收制度,結果產生規範目的衝突以及執行上的重大困難,更間接引發2017年底金融八法修法爭議。正本清源之道,應將前述兩條文中之「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之人」刪除,讓利得沒收僅處理不當得利利益回復之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