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之統計數據所示,有關扶養之事件從102年以來已穩居第一名,顯見此狀況非比尋常。若自己有維持生活之資力,即不能要求其他親屬扶養。同樣地,若親屬能扶養則不得要求公家扶養。然因99年新增民法第1118條之1,致使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案例陸續發生,為究明本問題,本文研析若為避免興訟得否做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協議或調解?老人福利法第41條與民法第1118條之1關係如何?因增設民法第1118條之1,所衍生之扶養費能否轉嫁至同順位或次順位扶養義務者?法院減輕或免除法定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定是否有溯及效力等?最後提出老人之扶養問題應採取如何之對策,以供今後解決此問題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