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40號解釋針對保險業務員法律地位提出分析,然其是否有助於釐清保險業務員之法律地位,實有疑問。本文首先分析保險業務員勞工地位之有無繫於其是否有勞動從屬性,至於從屬性之判斷則應以其是否能自由決定給付勞務之方式為要。對於保險業務員而言,最關鍵毋寧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扮演之角色。本文認為,具有公法性質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實際上必經由雇主之手來予以執行,則該管理規則亦難避免進入私法關係之中,故正本清源之道實應正面規範適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工作者即為勞工,否則即應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所訂「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限制獎懲辦法僅得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訂的事項與所對應的法律效果之內規範,而不得再擴大獎懲事由至例如考核或升遷等,而有超越重申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獎懲規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