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概沒有爭議的是,「表現自由」一方面受到日本國憲法第21條之保|障,另一方面,該當於犯罪之教唆、妨害名譽罪、洩秘罪、兒童色情相關犯罪等表現行為,也必須受到一定的處罰。然而,若涉及所謂「無被害人的犯罪」時,狀況就會不同。在那些犯罪中,受到保護的法益主體並不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是「文化上的秩序」這種不確定的東西。若從崇尚自由主義、尊重個人的社會而言,要不要讓這種犯罪類型繼續存在,會是很大的問題。進一步而言,就算認為要繼續維持這種犯罪好了,由於「文化上的秩序」,內容及範圍皆不明確,恐有遭受國家滥用刑罰權之危險。由於日本並沒有憲法法庭,我們也僅能透過普通法院來判斷「表現自由」的保護界限。此外,因為普通法院亦無法進行抽象的違憲審查,因此只要沒有出現要爭執的當事人被告,就沒有機會進行法解釋。是以,接下來要討論的犯罪類型中,大部分的事件都是透過簡易程序決有罪並且以繳納罰金作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