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一項不斷發展的權利,人格權實踐發展的成果應在民法典中予以規定。民法典權利體系的開放性,必然引發新型人格利益的生成與保護問題。其中祭奠利益是由儒家人生禮儀演變而來,在祭奠開始時,治喪人負有通知義務。在確定遺體歸屬時,首先應遵守逝者遺願,逝者配偶是第一順位管理人,其他同一順位的近親屬以「多數決」方式確定管理人。性自主權利益關乎自然人性純潔和身心健康,刑法之外仍需民法對其進行保護。透過對中國大陸案例統計分析可見,目前受害者並未受到周全保護,且即便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亦不會出現最高人民法院所擔心的金額過高,侵權者無法履行造成空判等情形。法釋[2012]21號文違背上位法而無效,可透過擴張解釋刑事訴訟法第99條,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其中。生活安寧利益生成與保護首應關注社會訴求,在此基礎上仍需論證對其保護的適法性、正義性,並透過社會習慣、生活觀念、科技發展、生活方式轉變、道德習慣規制弱化等證成生活安寧利益法律保護的必然性。人格權家族日漸龐大,必須在民法典中有個像樣的家。面對日益增加的人格權利益,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必須予以明確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