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日漸增加是國內外共同之問題,但增加醫療提供者之法律責任,不一定符合疾病風險與過失風險之公平分配,又有防禦性醫療之問題,因此每個國家皆積極思考如何解決。北歐國家採醫療過失補償制,德國則將醫病關係,回歸契約信賴關係,也否認醫病關係可以類比消費關係。因此在二○一三年將醫療契約明文規定於民法債編各論,讓醫療契約成為民法有名契約之一。當醫病關係回歸契約關係時,醫病間之法律關係,則建構在彼此平等與信賴關係,從而醫病間之契約義務,不再僅是醫療提供者對病患,相對地病患對醫療提供者也有協力配合醫囑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