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繼受了德國刑法,這個事情一直被當作是現代整體法律系統繼受的絕佳範例。事實上,在德國形成的現代刑法思想,同樣成功地全面且整體在日本生根發芽。若不從德國法與德國學說的發展史視角來觀察今日的日本刑法現狀1,根本無法理解日本現況。然而,日本繼受的過程並非直接或線性發展。如果我們把1907年的日本刑法典2和1871年的德國刑法典相互比對,就可以發現兩部法典間,很少法條文字真正相同或相近。1907年的日本刑法有幾個不同的法源,當時立法者不僅只是參考了德國刑法典,同時也詳盡地研究了當時歐洲各國的刑法典與可以找得到的刑法修正草案,並從中挑選出適合的條文予以納入日本刑法典。相反於此,德國刑法學自1908年日本刑法典生效以後,一直到1980年代,一直具有支配性的影響力,雖然單從法條文字的閱覽並不容易發現。對日本來說,迄今從來沒有任何國家的刑法學,能這麼大幅度地影響日本,尤其當我們把目光限定於刑事實體法層面時,即使是二次戰後美國刑法的發展,也僅只涉及若干特定領域而已。接下來的討論,在第一章,我將討論德國刑法對日本現行刑法典誕生所具有的意義(第二節)。然後討論我要說明這些德國釋義學的影響如何表現在日本刑法的基礎面向上(第三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