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是現代國家新興任務之一。社會、經濟與科技的進步發展立基於利用或消耗環境(有限)資源,同時這也對於人類維生基礎的環境條件造成破壞,如何減少、減緩甚至避免更多生存條件的破壞,成為環境保護法制的課題。環境保護的法律工具相當多元,從禁制性、經濟性、資訊性到計畫性工具,不一而足。本文想探究在環境法領域利用經濟性工具的憲法上基礎與界限的要求。具體言之,憲法對於環境領域內的經濟性工具所發揮的導引或者拘束功能何在。本文首先探討憲法對於環境保護之基礎與內涵為何,從基本國策的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兼籌並顧條款為開展,繼而從基本權觀點探討環境保護,再探討國家垂直權力劃分,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實踐。探究環境保護作為憲法要求後,本文聚焦探討環境公課作為具體化憲法的法制設計應有的內涵。在這個部分,首先本文將探討環境保護條款與其他憲法規定間的關聯,繼而探討國家為達環境保護目的,如何選擇環境法工具作為具體實踐,其與憲法的連結何在。最後,探究在環境公課的法制設計中,憲法法治國原則對其內涵形成的作用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