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1項明定「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請求項之刪除。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又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2017年版)2-9-1有關「專利更正之時機」一節明揭專利權人在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得主動申請更正,或在經他人提起舉發時,亦得在提出答辯同時申請更正;另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指出,專利權人於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程序中因舉發人提出新證據致有可能影響專利有效性之判斷時,應確認專利權人是否曾有申請更正專利之機會等意旨,可知專利之更正原則上並無時間之限制,在專利仍屬有效期間,只要不違反前述專利法第67條第1項之限制規定,專利權人均得隨時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又專利更正一旦經核准公告後,其更正之效力溯自申請日生效,此為專利法第68條第3項所明定。是以,在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程序中,倘專利權人向法院表示其已向專利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更正訴訟繫屬中之系爭專利請求項,於智慧局為准否更正之審定前,法院究應以更正前抑或更正後之專利請求項判斷其有效性,實務上即產生諸多爭議。由於專利更正在不同時點提出之效果以及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者,其所衍生之問題頗為複雜,本文僅以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繫屬中專利權人向智慧局申請更正專利請求項時,法院可否自為判斷更正之准否,以續行訴訟程序,或應靜待智慧局為更正准否之審定後,始能依審定結果確認審理範圍進而續行訴訟作為探討範圍,至其餘相關爭議,則留待嗣後另文討論,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