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新月異,權利卻可能日削月靡。現代社會透過智慧科技換取更多元的交流方式、掌握更多自我生活軌跡的同時,卻使更多的個人資訊暴露於第三方,甚至是國家機關的手中。本文以刑事犯罪偵查中採用的數位監聽為例,假設司法警察向第三方請求提供受監聽者之相關資料時,第三方是否對資料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內涵為何,以及是否因追緝犯罪之公共利益而負有提供相關資訊予國家機關之義務。本文將實務上常見的包裹式授權契約為論述中心,透過私法契約角度解釋保密義務之內涵,以釐清第三方責任之地位,並分別以契約角度及隱私空間理論的角度,釐清數位監聽與第三方保密義務間之衝突可能,使個人資訊隱私免於受國家機關不當之侵擾,體現釋字第603號解釋所揭櫫「維護人性尊嚴及個人主體性」之意旨,珍惜科技與人權相互包容的憲政脈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