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刑事訴訟不同階段檢察官所扮演之角色不同,因而欲從檢察官之定位論述檢察官權限,便不能將重點僅置於檢察官究竟是行政官或司法官,而應將關切點更置於檢察官於法律審及事實審功能與角色之差異,以及於事實審不同階檢察官性質之區別,進而再論述其應擁有之權限。而其中一項可作為分野之依據,便是大家所熟悉之行政主體與公訴人分類。本文以為於事實審,應擴大檢察官作為公訴人之角色;至於法律審,或應從政府律師角度出發,強化檢察官於規範控制之角色。為闡釋上述觀點,本文將分從剖析預審法官以及第十位大法官之概念出發,進而論述檢察官定位與權限之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