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犯罪的實行,是因為行為人想要以損害他人的方式來獲利。犯罪應該是不值得的,也就是所謂的「crime must not pay」。因為犯罪行為人如果能夠持續地保有犯罪所獲得的財產價值,對於獲利導向的犯罪行為來說,這將會是一個強烈誘因;此外,人民對於刑法正義的信任也會受到損害。因此,除了對人的制裁之外,我們必須確保,行為人因為犯罪行為所獲得的財產利益再次受到剝奪。在這種傳統、壓制性「對人」的犯罪對抗的同時,也開始了那種與物相關的、「對物」的犯罪對抗。這樣子的發展起初特別是涉及到毒品犯罪,之後卻也及於其他犯罪領域,例如經濟犯罪。財產剝奪的效果特別是藉由那種,直到沒多久之前被稱為「利得沒收」的手段來達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