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設計最高法院之目的,如非個案救濟,而為通案統一法令解釋,自應以金字塔型而非圓桶型訴訟制度為其設計主軸。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就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決議採取「建立堅實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司法院為回應上開結論,成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進行修法,已完成修正草案。本文僅就草案第469條、第469條之1、第470條、第475條、第486條、第495條之1及第436條之2等規定與現行相關條文為比較,以探究草案能否創造出理想的金字塔尖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