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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取得網路傳真之強制處分依據
作者 王子鳴
中文摘要
系爭判決首先認為,通訊內容在傳遞過程中固為秘密通訊自由所保護之客體,如該通訊內容已處於接收方之支配範圍,接收方得對此已結束傳遞過程之通訊內容,自行決定留存或刪除等處理方式,則其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已經結束,換言之,所謂「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已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之客體,應僅受一般隱私權即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所保護。
起訖頁 147-148
關鍵詞 秘密通訊自由通訊監察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08 (19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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