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基本上係屬「為落實學術自由」,賦予大學在此範圍內運作之權,乃「作用法」的問題;為實現學術自由的「內部組織」,亦屬大學自治範疇;若屬「外部組織法」的問題,通常不在大學自治範圍。「遴選校長」一事,明顯係屬外部組織法的問題。本件校長遴選爭議,程序問題都不是出在管教授本身,而是遴委會成員中,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未被披露,造成程序瑕疵之故。此外,管教授違反學校許可程序先就任獨立董事等職、赴中國大陸兼課,皆不足以立刻使其失去擔任校長之資格。但遴選程序的瑕疵,教育部退回重新遴選,應屬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