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以為是與代理人個人訂約,不知道代理人是為本人利益而訂立契約,在英美法系,依本人不公開代理法則,代理人在實際授權範圍內,為本人利益所訂立之契約,代理未公開之本人得起訴或被訴,代理人也可成為契約請求之原告或被告,然而,因非實際締約之本人,得出面主張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生之契約權利,許多英美法學者認為該法則牴觸契約相對性原則,質疑其正當性。英美法本人不公開代理法則乃因應18世紀商業實際需要而發展為商法法則後,一般化為普通法法則,與代理一般法則有不同的目標、概念基礎及法則,仍有其可取之處,不少歐陸法學者對該法則予以高度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