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可否認的,以上的看法確有其見地,而且此說充分展現出法律的有趣和奧妙之處。兩個看似十分相像的案例,實際上卻是南轅北轍:一個是有權處分、一個是無權處分,並且因為這個基本面的不同而使之朝向兩個不同的方法發展。推論到了最後,不忘回過頭去和基本原則對照、呼應一下,除了有權處分他人之物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論是處分自己的所有物或無權處分他人之物,都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承認,該處分行為始可生完全的效力;也唯有於法定代理人承認該處分行為的效力後,才能進一步檢視受讓人是不是善意的,以決定其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