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之因果關係不存在應如何判斷?實務上有以要保人須舉證證明未說明之事項與已發生之保險事故間,並無任何關聯、牽涉、影響或可能性;亦有見解認為應另以相當因果關係為判斷基礎。
2.而本案最高法院認為該條項但書中,若要保人心存僥倖,其關聯性應存在於未說明之事實與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間,若二者有關聯性,保險人之解除權仍得行使。
3.此見解進一步限縮該條項但書抗辯之要件,然此關聯性實際上已於同法第64條第2項解除權要件「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中存在,此時再以同一關聯性限縮同條項但書之援引,將使該條但書形同具文,實有再為審究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