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4年5月15日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修正案開始,至107年1月10日再次修法為止,短短兩年多,勞基法工時制度歷經了三次重大修改,修到最後大家都忘了修法的出發點是為了「縮短工時」。因此,本文嘗試以「縮短工時」為標準,檢視這三次的修法結果,以及修法後的實踐成效。勞工工時問題要從90年開始瞭解起,為使讀者方便瞭解時序發展,以下說明均以「實施日」為準:(一)90年1月1日開始公務員週休二日,勞工隔週休,從此休假制度一國兩制:89年7月19日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增列「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從此有了「週休二日」的名詞。同一時間也減縮國定假日的日數,變成現今的休假日期,以往很多假期都改為「只紀念不放假」。然而,90年1月1日起勞工的工時制度也改為「雙週84小時」(俗稱的「隔週休」),若隨同減少國定假日日數,形同變相增加工時。因此,90年開始,勞工的國定假日成為「一國兩制」。詳言之,如果隨同公務機關週休二日者,國定假日也要減少,隨著公務員的假期放假;但如果是隔週休者,仍維持原有的國定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