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環境犯罪經常是佔據媒體頭條的常客。面對層出不窮的環境污染事件,不僅令人懷疑,刑法在制裁環境犯罪的結構上是否有所缺陷?事實上,制裁結構的設計與保護法益的內涵之間,有者密不可分的關連。環境法益因其內涵抽象的特性,如果想要全面並且有效的保護的話,以抽象危險的制裁結構處理,才是有效的處理方式。不過與此同時,輕微條款的限制也不宜忽略,否則處罰的範圍將漫無邊際。此外,從行為規範理論的立場出發,對於處罰過失的抽象危險行為,也能提供若干補強性的論述。起碼針對對抗污染水體的行為來說,如果結合抽象危險犯與行為規範的論述基礎,始能有效地滿足全方位保護法益的需求。 |